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华人联合发展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Unite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CUDA。本协会是根据瑞士联邦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组织,为全球华人提供文化商务等交流和服务。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外各领域华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相关机构和企业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球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让世界了解中国,让华人走向世界。加强海内外华人的交流,联合全世界华人中贤能有识之士,致力于中华民族大联合、大团结,致力于祖国统一、民主富强。
(二)通过搭建社交、商务、文化交流平台,提供专业咨询、协调服务和国际交流,动员社会各界资源,发挥民间渠道作用,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向世界展示中国文明、民主、开放、进步的国家形象,为中国和平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践行人本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华夏“家国天下”民族精神。鼓励华人终生学习,提高华人素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提升华人国际地位,消除偏见,促进种族平等。努力发展经济、传播文化,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及世界和平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在瑞士登记和设立总部,并在其它各国设立分部。
第五条 本协会的瑞士办公地址是:Rheinweg 2, 5332 Rekingen AG, Switzerland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四海一家华人互助平台,链接海内外华人,在华人全球居住地大数据基础上,搭建学习、社交、旅行、留学、商贸、物流等互助网络。
(二)帮助华人学习居住国语言,融入当地社会,提供工作机会,孵化创业项目。
(三)传播中国文化,组织中文教学和公益活动,让世界了解中国,维护华人社会形象,提升华人海外生活品质。
(四)促进国际贸易和交流,让优质国货走向世界,让全球好货进入中国。
(五)与各国华人协会、学联等建立广泛联系,积极合作,促进民族团结发展。
(六)支持公益慈善领域社会组织发展,开展和资助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项目;
(七)促进国际交流,帮助华人出国留学,组织外国学生访问中国。出国人员培训、社工支持与发展等推动文化交流事业的项目;
(八)业务范围中未列举但符合协会宗旨的业务,提交董事会通过,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协会由 3–20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
(二) 愿为协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协会工作;
(三) 承认并拥护本协会宗旨的优秀世界公民。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表决权;
(三) 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 参与本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 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的义务;
(四)维护本协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协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网上出席同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协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对本协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2 至5 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一)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在本协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协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协会获取报酬。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人或中文母语的华裔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协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项目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协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协会日常行政支出。
(二) 社会公益项目支出。
(三) 华人项目孵化投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 预计金额在100万瑞士法郎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 在各国的募捐活动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 年度投资计划;
(二) 单笔投资超过协会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 对本协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本协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捐赠人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协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协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协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执行瑞士和其它国家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网站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协会发生重大调整、合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本协会已经开展的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第四十一条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12 月 27日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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